省、市所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本所上月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情况(见附件10)。
市所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半年度和全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情况和抽查检验工作总结上报省局、所在地市局和省所,省所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全省上半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情况和抽查检验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全省上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情况和抽查检验项目评估上报省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三十九条 各级药品检验所上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和总结评估材料等均应准确、规范、及时,不得隐瞒或者篡改。省、市局对有关的检验原始记录可作必要的检查,如果发现有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按《
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
八十七条处罚;对复验后原检验结果被推翻系由差错造成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情况上报所在地市局和省局。
第四十条 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在药品检验报告书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抽检单位或送检单位。属监督抽验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由抽样送检的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寄发,并应在接到药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药品检验报告书寄送被抽检单位。
市所在抽验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药品的检验报告书报省局、所在地市局和省所;省所抽验发现不合格药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报省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并抄送抽样所在地市局。
各药品检验所不得将药品检验报告书寄送至除省局、所在地市局、省所和被抽检单位以外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凡抽验到标示为外省(区、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的,由省局将不合格报告书转给该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 除各级药监、公安部门查处紧急案件外,各药品检验所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发出前,药品检验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通报检验结果的行为。
第六章 药品质量公告
第四十三条 省药品质量公告由省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