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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划抽验分省级药品抽样计划和地市级药品抽样实施方案。
  第七条 省所负责抽验的范围:
  (一)国家药品抽验计划中指定由省药品检验所抽验的品种;
  (二)批准上市五年内的新药、新投产或更改生产工艺的品种、中药保护品种;
  (三)急救药品、使用量大的药品;
  (四)省局指定由省所负责抽验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品种;
  (五)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需追踪的不合格药品;
  (六)国家、省级重点监控地区市场上的注射剂;
  (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抽验的其它品种。
  市所负责抽验的范围:
  (一)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线改造后生产所需抽验的品种;
  (二)辖区内药品零售单位经营的品种;
  (三)省药品质量公告中需追踪的不合格药品;
  (四)辖区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医院制剂;
  (五)基层单位经营、使用的药品;
  (六)除省局指定由省所负责抽验的品种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品种;
  (七)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认为有必要抽验的其它品种。
  第八条 省、市局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省级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和地市级药品质量抽验实施方案。
  省级药品质量抽验计划由省所拟定方案,省局批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地市级药品质量抽验实施方案应根据省级药品质量抽验计划,结合辖区内药品质量抽验的需要,由各市所拟订方案,市局批准,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 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已列入的抽验品种,省级药品抽验计划原则上不再列入。地市级药品质量抽验实施方案的抽验品种应与省级药品抽验计划的抽验品种基本一致,并可作适当调整。省、市所不应在同一生产企业抽取相同品种、同一经营和使用单位抽取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抽验品种主要包括:
  (一)我省生产(配制)的药品。重点是新建或改建厂房生产的药品,辖区内生产的新药、新批准生产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品种;中药保护品种;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和我省常用的、生产量大的品种。
  (二)我省经营、使用的药品。重点是经营、使用量大的药品;急救药品;以及基层单位经营、使用的药品。
  (三)品种混乱的中药材、中药饮片。
  (四)省级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
  (五)省局认为需要监督抽查检验的其它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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