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药监市〔2003〕154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省药品检验所:
为贯彻执行《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监督抽验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在《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督管理局《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药品检验所(下称省所)、设区的市药品检验所(下称市所)是省局依法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药品质量检验工作。承担药品抽样工作的人员,应是法定授权人员。
第四条 药品质量抽验应体现规范、科学、公正、真实、时效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都应依法接受并配合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监督抽验的管理
第六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分为计划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
计划抽验包括为保证我省用药安全按计划对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所进行的监督抽验和为掌握、了解辖区药品质量总体状况进行的评价性抽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