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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04年浙江省药品抽验计划的通知

  (三)继续做好空心胶囊和肠溶空心胶囊的评价性抽验工作。
  二、监督抽验
  监督抽验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另行下达。
  三、抽样工作的分工和抽样批次
  1.省药品检验所负责国家同品种药品评价抽验工作,对生产企业同一品种抽验不超过2个批次,应全部抽到,如未能抽到,须对成品库的其他品种抽验2个批次;对于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均应在县及县级以上单位进行抽验,经营单位与医疗机构的批次比例为1:1,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的批次比例为2:1,每个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最多抽2批,且每个品种抽验批次不超过6批。
  2.省药品检验所负责省同品种药品评价性抽验工作,对生产企业同一品种抽验不超过3个批次,其他要求同1。
  3.市抽验实施方案中的评价性抽验品种,在同一生产企业抽取的批次最多不超过4批;在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抽验,每个标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最多不超过3批,经营单位与医疗机构的批次比例为1:1,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的批次比例为2:1。
  4.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线改造后再生产所需的抽验工作由各市药品检验所负责。
  5.省、市药品检验所建议抽验批次
  省药品检验所3000批(其中评价性抽验1500批)
  各市药品检验所抽验总批次原则上不少于2003年所定批次。
  四、工作要求
  1.省药品检验所应按国食药监市〔2003〕386号文的要求及时完成国家同品种药品评价抽验品种的各项工作。抽样结果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与抗生素品种应于2004年4 月30日前,中成药、中药饮片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按规定写出评价报告和各品种的评价小结,并将抽验结果、检验报告书、抽验凭证及电子报表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2.对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成品库进行抽样,抽样时应检查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仓储条件等,核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索取所抽药品的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等。在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抽样时,应检查被抽验企业的仓储条件等,核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索取所抽药品的进货证明及质量检验报告书等。对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的、所抽药品无批准文号的、或文号已被吊销的、或已被公布为假冒药品的、以及无购销记录或购销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再抽验,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3.各药品检验所在收检抽验样品后,要认真做好评价性抽验品种和监督抽验品种的分类工作,分类统计评价性抽验结果和监督抽验结果,并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报表形式(Excel格式)将本所上月完成的抽验情况(见附件 二、三)报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省药品检验所对各市药品检验所上报的评价性抽验结果和监督抽验结果进行分类汇总、统计,于每月15日前将全省上月完成的抽验情况(见附件二、三、四)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报本所上月完成评价性抽验结果和监督抽验结果(见附件 二、三)。省药品检验所应于2004年7月10日与2005年1月10前完成全省半年度与全年度药品抽验情况总结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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