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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04年浙江省药品抽验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04年浙江省药品抽验计划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4〕3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省药品检验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和2004年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财政分级管理和我省药品质量实际情况,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制订了《2004年浙江省药品抽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应根据2004年浙江省药品抽验计划,在总结2003年药品抽验工作基础上,结合本辖区药品质量监督工作和药品质量实际情况制订药品抽验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制订抽验实施方案要严格履行分工职责,体现科学、全面、客观和代表性,将用量大、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纳入其中,充分考虑覆盖面。各市药品抽验实施方案应以监督抽验为主,明确评价性抽验品种,抽验品种不得与国家和省同品种药品评价抽验品种重复。抽验总批次中分评价性和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抽验的批次比例原则上为1:1,监督抽验任务由我局和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具体要求另行下达。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加大监督抽验批次比例。
  二、凡在本计划和市抽验实施方案中列入的评价性抽验品种,且在监督检查抽样中未发现该品种药品质量可疑,抽样方法为随机抽样或偶遇抽样,属评价性抽验。监督抽验包括为保证我省用药安全按计划所进行的监督抽验和在日常药品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可疑药品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抽验样品应按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确定必要的检验项目或增加专属性检验项目。
  三、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药品抽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药品检验所的作用,建立一条畅通的抽样信息传递、反馈渠道,避免重复抽验,同时合理分配每季度抽样的品种、批次,避免集中抽验和样品抽到后检验报告书滞后的情况出现。省、市药品检验所应积极对药品质量抽验中出现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及时进行分析、思考,在工作中积极加以改进。并结合药品监督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新的药品检验方法的研究,为依法打击假劣药品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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