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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三、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项目

检查标准              

48

 

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49

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50

应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

51

质量领导组织、质量管理机构及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应有明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责。

 

四、制度

 

项目

检查标准              

52

应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内容包括: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质量体系的审核;

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规定;

质量信息管理;

药品购进、销售、储存的规定;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质量验收的管理;

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药品陈列、拆零、搬运的管理;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重要仪器与设备管理;

计量器具的管理;

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内容。

53

应制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包括:

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卫生和人员健康的管理规定;

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制定中药饮片购、销、存的管理规定。

54

应建立可记录购进药品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的购进记录台帐。

55

应建立可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的验收记录台帐。

56

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等,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台帐。

57

应建立可记录配送门店、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配送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的出库复核配送记录台帐。

58

应建立与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记录台帐。 

59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并有记录。

60

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61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62

门店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63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64

门店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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