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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二、场所设施

项目

检查标准              

16

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17

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面积应与配送规模相适应;配送需冷藏药品的还应配置相适应的冷藏设施。

18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19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的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20

应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45~75%之间。

21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22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23

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24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备。

25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26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霉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27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28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29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并配备必要的中药标本。

30

应在仓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其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1

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32

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施。

33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有定期检查的记录台帐。

34

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35

门店应使用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36

门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县以上面积不少于 40平方米,县以下不少于2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门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37

门店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38

门店、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39

门店、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40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是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41

经营处方药的应设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专柜。

4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在营业场所内应分柜摆放,并有相应的指南性标识及警示语。仓库内应分类储存。

43

门店应配置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44

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45

门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储存的设备。

46

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47

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药品拆零用包装袋上应印有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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