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1、《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下称《验收标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
2、《验收标准》适用于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所属连锁门店的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分人员、场所设施、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制度四个部分,共64项项目。
4、现场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并作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评定。
5、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全部项目评定为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凡有一项评定为不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6、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7、《验收标准》中的药师以上职称包含药师(中药师)、从业药师、执业药师、见习药师,药士以上职称包含药士(中药士)。
8、新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企业按我局印发的《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9、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岗位:①中药购销员,包括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养护员;②医药商品购销员,包括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③中药调剂员,包括中药调剂员、中药临方制剂员。
10、本《验收标准》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一、人员
项目
| 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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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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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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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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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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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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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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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处方审核人员应符合:
1、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中药配方的应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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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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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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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门店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
专以上药学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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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门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门店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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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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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最低应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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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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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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