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明确GSP认证的管理,根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规定,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近日发函(食药监市函[2004]200号)明确将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权限下放至省级局,据此,现将我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2001年GSP认证的3家试点企业仍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于2004年底前完成跟踪检查外,其他经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认证的企业由省局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77号)的要求统一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二、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变更由省局制定程序,并负责申请受理。
三、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变更申请由市局负责受理,变更程序由各市局负责制定。市局受理变更所需的空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由省局统一发放。
附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程序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