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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已完成调配的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装订后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的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外,其他处方逐日装订;
  (二)麻醉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它药品处方必须分别装订;
  (三)处方装订应加封面,记录处方的类别、张数、装订日期、装订人签名等内容。
  处方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有专门场所保存处方;
  (二)保存的处方应按时间先后次序放置,以便查询。
  处方保存期满后应及时销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处方销毁管理要求:
  处方的销毁应先行登记,经药学部门领导(药剂科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二)处方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销毁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确保处方不外流;
  (四)销毁后及时在《处方销毁登记表》上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处方销毁登记表》由药剂科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须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定期开展处方质量检查,并将其作为相关人员进行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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