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上述单位可用相应的拉丁文、英文缩写书写。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按照疾病诊断,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不超过半个月量;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辩。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