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便于处方保存查看,应选择环保性能好且耐贮存的纸质作为处方笺,纸质标准不得低于70克/平方米。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不能用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圆珠笔的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
(四)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五)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六)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七)中成药归西药房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及基层医院,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中医院应做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
(八)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处方外,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十)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一)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地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临床用药须知》和《新编药物学》收载的药名缩写或简写可替代药物通用名在处方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