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须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工号、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和备注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更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职称变动、取得处方权的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