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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专题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专题调查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函〔2008〕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实际,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药品使用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专题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全面掌握我省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请单位认真完成《浙江省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于3月30日前由市局汇总后以电子版本(Excel表格形式)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二、为了结合浙江省实际,更好地指导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工作,省局将于近期组织专题调研组赴各地开展调研,请各地市将前期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已纳入新开办医疗机构验收条件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内容的县(市、区)数、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意见建议,于2008年3月10日前以电子版本报省局药品市监管处。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处室,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专题调查工作。为了加强联系,请各市局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工作联络员》(见附件2)以电子版本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四、《浙江省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1.调查对象为浙江省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8年2月29日前仍开诊并有药品使用情况的机构和个人。
  2.《浙江省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是为建立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数据库打好基础,请各单位要力求数据准确。
  3.机构名称、执业地址均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内容填写。
  4.药品质量负责人是指医疗机构医院药房主任等负责本单位药品质量的相关人员。
  5.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6.机构类型是指: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肿瘤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其他专科医院、护理院(医院类要注明等级和主要经营范围,如二甲综合医院、二乙儿童医院)。
  卫生院: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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