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原备案经营避孕药具零售单位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意见
(浙食药监市〔2005〕3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避孕药品经营管理,妥善解决原备案经营避孕药具零售单位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精神,现提出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根据我局《关于避孕药具零售单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法[2005] 23号)的精神,原备案经营避孕药具零售单位《备案证》到期后,要求继续经营避孕药品的必须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品经营许可证》为避孕药品专项经营的许可。这部分单位要求经营避孕药品以外药品的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办理;暂不办理避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暂不办理非原备案经营避孕药具零售单位的新开办避孕药品零售企业。
二、避孕药品专项零售企业的办理要求
1、申办避孕专项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程序进行,各市要公开申请条件、审批时限、验收标准、培训计划等,规范和方便相对人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2、避孕药品专项零售企业的涉药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培训除常规性内容外,要加强和突出避孕药品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等方面内容。
3、《避孕药品专项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我局《避孕药具零售单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