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4〕23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常用中药材(饮片)的管理,方便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我局遴选了部分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现将品种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参照《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地确定。
二、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要注明: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
三、请各地要切实做好参茸制品等现行管理规定与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管理规定的政策衔接工作,并且要明确新规定实施的时间,以便今后监督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
人参 进口人参 西洋参 鹿茸 鹿角
蛤蚧 哈蟆油 冬虫夏草 三七 肉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