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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4〕23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常用中药材(饮片)的管理,方便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我局遴选了部分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现将品种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参照《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地确定。

  二、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要注明: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

  三、请各地要切实做好参茸制品等现行管理规定与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管理规定的政策衔接工作,并且要明确新规定实施的时间,以便今后监督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

  人参    进口人参   西洋参    鹿茸    鹿角
  蛤蚧    哈蟆油    冬虫夏草   三七    肉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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