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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浙药监市〔2002〕124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3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加快我省药品连锁经营发展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快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要制订有关政策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的扩张和发展。对省局制订的有关推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上下一致,贯彻落实。

  二、鼓励发展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应通过联合、兼并、改制、改造组建大中型连锁企业。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迁址或新开办连锁门店不应受距离限制。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总部地址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总部地址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5000-20000万元的零售连锁企业。

  三、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区连锁经营。连锁企业跨区申请开办连锁门店(包括在各县开办门店),由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批、发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申请开办跨区药品连锁经营的企业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请跨区开办连锁门店的受理结果应书面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要加快GSP实施进程,各市要加强连锁企业实施GSP的监督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9号)要求,在规定时间通过GSP认证,鼓励企业提前申请GSP认证。对本市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连锁企业,其门店迁址或新开办连锁门店的在本市范围内不应受距离限制,暂时不能实行的可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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