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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由四川专员办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或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库进度情况,四川专员办将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对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四川专员办将填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20 年 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申报缴纳表
  申报单位: 单位:万千瓦时、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上年同期累计
销售电量1   
免征电量2   
应征电量3   
应征电价附加4   
已征电价附加5   
欠征电价附加6   
应缴电价附加7   
申报缴纳数8   
本期欠缴数9   
期初欠缴数10   
欠缴基金数11   
 
企业经办人: 申报日期:
专员办审批意见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终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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