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网企业是否按月、按实际售电量向用户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否按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并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3、清算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单位擅自扩大减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四川专员办将责令其予以纠正,并将欠征部分补征入库。
4、全年已预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如果大于应缴数,则相应抵减下年应缴数;反之,则应在年度清算时补缴入库。
5、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经四川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资金汇划和票据流转程序如下:
1、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通过银行划款方式缴入财政部为四川专员办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该专户收款人全称“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39810188000042373”、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2、代理银行在收到汇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当天,通知四川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根据第1-3联信息将代收的资金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3、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收讫章退四川专员办;
4、四川专员办收到代理银行退交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将第4联加盖印章交电网企业作收据。
第九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字[2003]38号)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工作,并按月向四川专员办报送《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月报表》进行对账。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与四川专员办进行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保证四川专员办动态掌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解缴情况。代理银行不得发生占压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应保证每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