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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四)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企业申报制,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各地方电网企业按月向四川专员办申报缴纳,每月15日前预缴,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具体程序如下:

  (一)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各地方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四川专员办填报《20__年__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申报缴纳表》(见附表),如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免征电量、应征电量、应征电价附加、申报缴纳数和欠缴数等相关数据,并报送企业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等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和四川专员办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四川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及时退回并要求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四川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材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应征电量”是否涵盖符合规定的全部销售电量,“免征电量”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指扣除范围;

  3、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税费附加;

  4、是否存在随意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的行为;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四川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依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告知企业于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缴入四川专员办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四川专员办完成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汇算清缴工作,清算的主要内容是:

  1、电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财综[2011]115号有关规定确定销售电量、免征电量;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是否擅自扩大或缩小征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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