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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四川专员办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指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范围是全省范围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四川省电力公司(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四川省电力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四川省电力公司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四川省电力公司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随电费收取。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四川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采用企业申报制,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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