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修订)


  自治机关在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方式,并按照自愿和互惠互利原则,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资源开发。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严格节能减排标准,防止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禁止破坏环境的一切行为。

  自治机关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农村改水、改灶、改厕和对自治县境内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和建设项目都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水土保持防护设施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方针,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严禁盗伐、滥伐林木,严禁乱征滥占林地和毁林开荒,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不断提高绿化水平。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对不宜耕种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荒坡荒地种树种草,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允许继承和依法转让。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和植物,严禁非法捕猎、采撷、采挖和经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对崩尖子自然保护区、清江国家森林公园清江画廊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实行重点保护,禁止在清江水域内和保护区内修建可能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设施。

  第六十七条 在自治县境内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遵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十八条 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以上标准保护清江水体。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洪水规划线以下耕地应当退耕,防止水土流失。

  第七十条 自治县对境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发布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第七十一条 自治机关重视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城镇和农村集镇,提高县域城镇化水平。

  自治机关依法编制和修改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各类详细规划,经上报批准后,应组织实施和管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自治县城镇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应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

  自治机关重视城乡住房建设,加强市政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风景名胜区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

第七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提供发挥才智的环境和条件,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聘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