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县、乡(镇)、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监督体系,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自治机关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快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保健、老年保健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自治机关支持开展中医药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研究。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自治机关依法对医疗市场和药品进行监督管理。允许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当地医疗卫生发展规划范围内开办诊所或者医院;禁止非法行医。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自治机关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各种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和规范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拓宽劳动就业渠道,引导和组织劳动力有序地外出务工经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优化就业和创业环境。
自治机关倡导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开展对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自治机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孤儿、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和安置工作。
自治机关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促进自治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发展。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森林、水域、矿藏等自然资源。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机关依法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自治县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有计划地开采矿产资源,减少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