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法实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可以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安排的审计,并将审计处理结果报告该上级审计机关。
自治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章 社会发展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实施文化强县、科教兴县战略,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繁荣文化艺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化,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为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山区和民族的特点,自主决定本地方的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类中小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招生办法。
自治机关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支持和发展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
自治县少数民族高考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录政策。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倡导尊师重教风尚。加强师德建设,开展教师培训,支持和鼓励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县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捐资办学,实施助学启智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自治机关利用上级财政补助的各项民族教育专款和本级财政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地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乡(镇)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快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根据自治县实际,建立和完善技术推广体系,培育技术市场,鼓励技术创新,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出版、展演、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文化宣传队伍和场馆、设施及基层台站建设。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抢救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要历史文物古迹,整理和出版民族文化书籍,培养和保护有才华、有贡献的民族民间艺人,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管理,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协作,鼓励举办乡(镇)文化节,不断繁荣自治县的文化事业。
自治机关发展档案事业,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纂。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竞技水平,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