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治机关按照因地制宜和市场导向的原则,合理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实施科技兴农、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项目的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和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自治机关引导、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自治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制定畜牧业、水产业等中长期发展规划,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建设畜牧业和水产业基地,充实、发展畜牧兽医、水产科技队伍,建立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制度,依法对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投入品进行管理,促进畜牧业、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机关禁止采用炸鱼、毒鱼和电捕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方式捕鱼。清江库区实行休渔制度和增殖放流制度。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发展地方工业,加强工业园区建设。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发展健康食品产业,增加科技含量,推进产品的品牌认证和质量认证,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兴办水电事业。
自治县支持和参与国家对清江流域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库区移民的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促进库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旅游经济。自治机关在省、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并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加快重点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提高县乡干线公路等级,加快乡村路网建设以及清江航道的整治。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交通运输业,多渠道融资修建和养护县、乡(镇)、村公路。
自治县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交通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交通建设予以扶持照顾和利益补偿。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加强现代信息产业建设,做好邮政、通讯网点和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享受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推进商品流通市场建设,完善市场网络,发展民族贸易和现代物流业。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企业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外贸易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优惠政策,发展地方特色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