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2000年5月28日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卫生水平,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和管理,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面向社会,推向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出租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共厕所,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改造和建设。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行业管理和卫生保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使用,便于经营”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厕所一律为水冲式。新建公共厕所按照一类公共厕所标准进行建设;现有公共厕所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按一类公共厕所标准进行改造。
泰安市城市建成区内取消旱式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