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详细的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研究(推广)费 、劳务费和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局科技信息中心委托局科技咨询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局科技信息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补助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局科技信息中心(局科技办)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经费安排,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凡需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厂等单位协作完成研究工作的,应事先将委托协议书报中心审查后方可签订正式协议。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局科技信息中心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书面向局科技信息中心报告,经中心审查批复后方可进行调整与变更。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阶段,承担单位需每六个月向中心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局科技信息中心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后,向局科技信息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科研成果报告、验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