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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5日)废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水办〔2007〕233号)


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

  《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务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等程序,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在深圳市水务局立项的水务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条 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审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协调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科技项目立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由项目申请、审批、签约三个阶段组成。

  第六条 根据深圳水务发展规划与战略,水务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指南,明确年度科技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方向,确定项目申报受理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水务局机关处室(含市三防办、市水办综合处、市水办技术处)或局属各单位,项目研究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填报《深圳市水务局科技项目申请书》后,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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