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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开发区向省市相关部门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参选省市人大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加入青联、企业家联合会等组织,鼓励和支持到省内大专院校担任客座教授,与其他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开发区审核认定的领军人才,给予本人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两院”院士还可以再给予本人20万元的院士补助;对于高级人才,给予本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其他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本人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并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一次性奖励给本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于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的科研项目,按所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开发区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园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资助一批企业和机构派遣工作人员到国外参加专业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审核批准,给予企业和机构20%培训费用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额度为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发区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组织和举办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班、研修班和境外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经审核批准,初级工给予培训费用25%的补贴(每人每年最多1000元),中级工给予培训费用3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多2000元),高级工及以上给予培训费用35%的补贴(每人每年最多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进行广泛的技术交流、研讨活动,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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