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级人才:在开发区或西宁市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购房款3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的安家费;不购买自用住宅的,可享受每月15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专家公寓。
(三)为其他高层次人才提供免费和低租金周转房。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按照开发区管委会雇员制度执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报酬由企业与本人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鼓励企业按照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及市场薪酬行情实行年薪制以及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也可以利用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通过股权置换等激励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工作满1年后,领军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每年5万元的高原生活补贴,高级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2万元的高原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社会统筹保险有关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区相关部门委托省市相关医疗机构为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建立医疗档案,开展医疗跟踪服务和绿色通道,每年免费提供一次体检。
第十三条 开发区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包括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西宁市常住户口,推荐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在开发区就业,并按照“就近就学”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进入西宁地区的公立幼儿园或公立学校就读。
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就读西宁市学校,每人每学年给予教育补贴3000元,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3万元。
第十四条 开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我省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有博士学位,在开发区工作满1年,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副高职称且在开发区工作满2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开发区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参加青海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自然科学与工程学科带头人等相关评选活动,以及青海省各种科技成果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