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者进入国家和省部级单位各类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
3.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4.获得国务院学位办认可的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海外取得一定成果并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学历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国内外先进的核心技术、专门技术,在开发区进行成果转化、参与入股或项目开发、技术研发、创办企业以及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占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
(三)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良好业绩和丰富业界经验,在开发区重点企业和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且年薪在20万以上的人才。
(四)专业技术人才。在开发区重点企业和机构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所在单位生产和研发做出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以上的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开发区重点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以及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生产技能荣誉称号的人才。
认定上述高层次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与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开发区企业和机构签订两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在开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含柔性引进)。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七条 开发区支持企业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企业和机构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采取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人才引进方式,包括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创业、人才派遣等多种途径。
第八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和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从区外引进符合开发区发展要求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并对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
第九条 经开发区审核批准后,为下列高层次人才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安家费:
(一)领军人才:在开发区或西宁市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购房款4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的安家费;不购买自用住宅的,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专家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