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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暂行规定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青人才字﹝2011﹞5号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包括各园区,下同)产业政策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开发区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规定和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各项条款;各园区人才办负责本规定在所属园区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工作;各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四条 各园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每年在年度预算中按上一年财政收入总额的1~1.5%的比例设立“园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基金”,用于本园区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奖励的支出。

  第五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的开发区企业和机构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先执行青海省和西宁市的政策,不足部分则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高层次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领军人才:

  1.创业型领军人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开发区产业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并在开发区企业和机构长期从事科研成果研发和转化的人才。

  (二)高级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高级人才:

  1.获得国家级科技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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