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火车站、汽车站、航空代售处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可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优惠乘坐市内7、9、10、11、15路公共汽车: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月票,可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六、商业、餐饮、维修、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七、对于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兴办老年公寓,在规划、建设等方面优先审批,在用地上给予优待便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八、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九、对来年人个人或以老年人为主体(老年人为法人代表,老年人占从业总人数的70%以上)兴办的企事业,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并免收工本费。由老年人兴办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企事业项目,可参照残疾人办企业优惠政策。由老年人兴办的参与社区服务的项目,可参照社区服务优惠政策。农村优先为老年人兴办各项产业提供场地。
十、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缴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费。农业户口的“五保”老人、非农业户口由政府供养的老年人和其他五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十一、对百岁以上(含百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应酌情为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健康补贴,资金由同级政府和村、居集体经济负担,各区(市)卫生行政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