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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玉祥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在全市进一步树立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07]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对全市老年人(60周岁以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制定如下优待规定。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按照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减免农村老年人的经济和劳务负担:对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征新增的农业税及附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基金,不承担村级兴办经济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可适当减免乡村公益事业基金和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优先为老年人就医和医疗保障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电影院、剧院,享受半价优惠;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俱乐部、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的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社会公共体育场所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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