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饮食服务业应按下列要求使用清洁能源:
1、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内餐位在50个以上(含50个)的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管道燃气或电。
2、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内餐位在50个以下的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或电。
3、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外的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或电。
(三)新建的饮食服务业,必须按照第(二)条规定选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符合燃气使用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1、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实行分区负责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办公室核定后组织实施。
2、各级环境保护局对辖区饮食服务业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3、各级公用事业部门、燃气公司对属改造范围的企业优先安装管道石油气,并对燃气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各级公安消防局对企业油改气的申请优先审批,并对燃气管道、储存进行监督管理。
5、各级技术监督局对燃气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五、工作计划
(一)2004年12月底,各区制定饮食服务业推行清洁能源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办公室核定后组织实施,要求明确中心城区(镇)的范围。已完成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的区,必须巩固建设成果,加强监督检查。
(二)2005年12月,完成各区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
(三)2006年12月,各区中心城镇的饮食服务业全面完成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法律保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违反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