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结合实际,制定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到2006年将我市创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进一步推进我市“创模”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
二、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关于转发佛山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纲要的通知》,佛山市政府办公室,佛府办〔2004〕205号;
《转发市环保局、经贸局关于佛山市2004-2006年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山市政府办公室,佛府办〔2004〕182号。
三、目标
2006年12月前各区中心城区(镇)范围内饮食服务业全面完成推行使用清洁能源。此方案中清洁能源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石油气或电,以下统称清洁能源。各区中心城区所指范围与创模范围一致,中心城镇是指各区的重点镇和街道办。
四、主要任务
(一)各区中心城区(镇)内宾馆、饭店、酒楼、餐厅、酒吧、歌舞厅等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饭堂(统称饮食服务业),应按规定期限停止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燃料,改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或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