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名城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扶持重点文化产业。整合文化资源,重点扶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演艺娱乐、艺术培训、信息服务、文博、文化旅游、体育服务、广告策划、会展等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和经营,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集团、国有文化控股公司,由各级财政提供一定额度的发展资金,以贴息贷款等方式,扶持、促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快发展。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扶持粤剧、陶艺、民间艺术、武术醒狮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文化,提高知名度和发展水平。

  (三)支持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对科研单位(须经税务机关认定)和大专院校等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四)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放开文化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外,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各个文化产业门类实行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个人、企业和社团以股份制、合作制及个体私营等形式参与兴办文化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大力吸引和鼓励民间资金、外商投资参与艺术品经营、音像制品分销、大众娱乐项目的经营以及文化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支持与外资合办文艺院团和演出中介机构。民间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费用减免、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其它企业同等待遇。

  五、促进文化体制改革

  (一)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走向市场。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原有财政供给渠道保持3年不变;3年后实行事业和产业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专项事业经费、文化产品生产补贴费的方式予以扶持;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涉及土地出让金上缴和返拨的,参照《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公有企业解困、转制涉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财政返拨意见的通知》(佛府〔2003〕113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契税减免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执行。对已改制的文艺团体、放映单位承担的公益性演出、放映任务,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