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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名城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

  (一)继续实施税收优惠。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影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支持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国办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工作;非文化文物单位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作为风景开放的旅游项目,每年收入所得的10%以上景区景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安排本地区景区的文物保护和维修,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及修缮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三)鼓励社会捐赠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加大税收扶持。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从事体育文化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区及区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企业,其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文化产业单位符合税收规定的设备,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后,可以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并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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