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名城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佛府办[2004]3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文化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保证《佛山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的落实,加快文化名城建设步伐,繁荣同城文化,全面提高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增加文化经费投入。市、区两级文化事业经常性投入随着财政增长逐年提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断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重点保证对公益性大型文化项目、文物保护和文物征集项目及基层文化事业建设的投入。
(二)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主要用于重大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文化活动,以及文化精品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广播电视信号覆盖、文物保护和文物征集、新闻信息化工程等重点项目的补助,奖励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
二、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一)多渠道筹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把城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代化大城市建设规划,制定明确的配套标准,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建设一批文艺、体育、科技、新闻、医疗、学校等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各级财政要大力扶持镇、街道、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文化设施建设给予减免费扶持。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三)对文化设施建设给予用地扶持。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的范围实行划拨用地。因旧城改造而被拆迁的文化基础设施,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保证文化设施原有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使用功能。新建的公园景点和休闲广场等城市公共设施都要增加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