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府办[2004]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和全国、全省、全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力度,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大和调整社会保险补助范围及补助申报时间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2002年9月30日以后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按两个标准计算: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或超过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另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投保标准)为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除国家原规定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一律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社会保险补助。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申报时间每年两次,分上半年1次和下半年1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五至六月份,下半年申报时间为十一至十二月份。补助申报申请程序按《佛山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办法》(佛劳社办〔2003〕24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扩大和调整岗位补贴范围及补贴申报时间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起,放宽我市就业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将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列入就业难人员范围。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新招用(2002年9月30日后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年1200元(每月100元)。用人单位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就业难人员,除招用原来规定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人员外,招用其他就业难人员的,一律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