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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允许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教师合理流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其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的主管部门,离开民办学校后,仍可到公办学校应聘。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亦可到公办学校应聘,通过聘用程序考核并经教育、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到公办学校任教。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调动,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签发派遣证,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主管部门,对其中愿意进城落户的可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就读民办学校,凡志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招生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对学生开放的各类文化场所,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教育者签订的协议,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财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和校舍、场地的用途。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核算的办学成本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当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说明和在学校当众处公示。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审计,及时向民办学校反馈审计结果。经审计发现财务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其办学行为适当进行限制。

  第二十条 支持设立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或民办教育的社会中介组织,鼓励这些协会或者中介机构热情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审批机关可直接或者委托民办教育协会或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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