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的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旅游景区(点)及相关旅游项目,商请银信部门酌情给予贷款支持。
(四)鼓励旅游商品生产。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旅游企业范围,由市旅游局汇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鼓励旅行社引入外地游客
对旅行社引入外地游客给予奖励,旅行社引入境内外游客的经营业绩,年终结束后经市审计、财政、旅游职能部门会审,由市旅游局予以公布,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另行制订。
八、建立健全旅游行业管理体制
(一)健全旅游机构。为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相应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承担区内旅游资源开发的组织策划、旅游对外宣传推介及旅游行业管理的职能。通过理顺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强化各级政府发展旅游业的主导功能。
(二)强化旅游行业的引导和管理。市、区旅游局是旅游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旅游资源开发、对外宣传促销、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培训等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佛山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三)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欺诈游客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和旅游经营环境。
九、努力营造发展旅游业的良好环境
(一)成立“佛山市旅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我市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我市旅游业发展中涉及的跨部门、跨行业问题,提出每一个阶段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重点,抓好全市旅游重大事项的落实。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根据协调领导小组确定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各区参照市的设置,设立相应机构。
(二)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旅游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配合,为佛山旅游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尽量避免对旅游企业交叉检查。公安、交通部门在汽车停车场、站点、旅游景区(点)及相应的旅游企业所在地,划定旅游汽车停车位,方便国内外游客。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做到文明礼貌执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外来旅游车辆,要在多教育、多引导的基础上依法行政;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依法从快从速处理,尽可能减少对外地游客的负面影响。
(三)在旅游行业中开展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活动。由市旅游协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星级饭店、景区景点和其他旅游企业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每年评出若干家“诚信优质服务旅游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以表彰先进,形成全行业诚信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