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五、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
  (一)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安排一定的预算内资金重点加强旅游景区(点)的交通、安全、环保、卫生、供水、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力优化旅游投资环境,吸引外来资金投资开发旅游业。
  (二)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围绕我市旅游产业的发展目标,做好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时,要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旅游、经贸、文化部门等做好旅游项目的挖掘、策划、包装;发展和改革、银行部门做好旅游项目的立项及拓展融资渠道;外经部门做好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要大力改革旅游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实行政府启动与民间投资、利用外资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用于开发旅游项目。
  (三)强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参照市和各区支持工业园区引资的激励办法,对引进外资投资重大旅游项目、专项旅游项目、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介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项目实际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六、支持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扶持旅游企业发展
  努力发动国内外各类经济成份和投资主体投资开发有特色的重点旅游项目。牢固树立“只求所在、不求所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观念,鼓励境内外资金投入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新建旅游项目,实行下列扶持措施:
  (一)用地方面
  新上旅游项目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可分期缴交,首期不少于30%,最长可在两年内缴清;对注册资本超亿元人民币的项目,首期付款可优惠到15%,最长可在三年内缴清地价款。用地者可以采取年租金的形式缴交地价,租赁期限最长为40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先领取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证,在用地者一次性缴纳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的贴现值或重新缴纳地价后,可随时申请把用地改为以出让方式处置。
  (二)税收方面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经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对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三)有关费用方面
  对新建的五星级饭店,市、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工本费外,属市、区财政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收费的50%由市、区财政补贴给企业,一定五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