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交站场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建设,科学安排用地,在用地费用上给予优惠。
(二)公交站场建设投资应多元化,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公交站场要用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经营。
(三)公交站场的建设地点、规模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交规划提出方案,经各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公交站场的管理与维护通过招标由独立于公交公司之外的经营单位负责。
(五)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体育场馆、设计居住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等应将公交站场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站场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六)城市道路和主干道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其他改建城市道路有条件时可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并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四、确保公交车辆对道路、站场使用的优先权
(一)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加紧调查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在交通车流量比较密集的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并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
(二)非公共汽车运输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汽车线路沿途站场(车站)前后30米内停靠或者上下客。
(三)对占用公交专用道、干扰公交车正常运行的车辆,交警部门要给予依法查处。
(四)在道路条件允许,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单向机动车道,允许公交车辆双向通行。
(五)在不影响直行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允许公交车在禁止左转弯路口左向转弯;在社会车辆禁行路段,一般可以允许公交车通行。
(六)限制公路运输客运班车在城市中心区公交站亭上落客,确保市内公交营运秩序。
(七)在各组团中心车流量大的道路和其他交通拥挤的道路采取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以确保城市道路的畅通。限制二手外地摩托车迁入我市(户口迁入除外)。
五、拓展经营领域,鼓励“以副养主”
(一)允许符合资质条件的公交企业经营公路客运线路和出租车业务。
(二)允许公交车经营车身广告业务,以弥补公交车经营的亏损。
六、减免公交运营相关收费,给予公交企业合理补贴
(一)各区要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废人、伤残军人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增加的支出给予部分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