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的备份、维修维护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各通信运营商应提供必要的应急通信设施,并及时恢复遭受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满足灾区通信需要。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消防部门应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及时为灾区群众提供专业救援服务。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移动气象台,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政府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本级有关部门、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75号)同时废止。
8 附则
8.1 鞍山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12-24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至少3个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出现暴雪天气或至少3个县(市)、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4)干旱:全市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市)、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12-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县(市)、区将出现暴雨天气或2个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县(市)、区将出现暴雪天气或2个县(市)、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