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已经完工,且已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发文,组织年度文化产业振兴奖励的申报工作;
(二)省直文化企业(事业)法人申请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申报;
(三)设区市、县(市、区)文化企业(事业)法人申请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由设区市财政局、宣传部组织申报并初审,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四)申请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由设区市财政局、宣传部组织申报并初审,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第十条 申报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指标及其佐证材料;
(二)申报奖励项目所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三)项目所属单位上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所属单位当年所获中央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奖励情况;
(五)其他与申报奖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由省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就奖励原则和方向提出意见;
(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奖励评审工作,首先会同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在此基础上组织省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结合省委宣传部初审和专业评审意见进行联合评审,提出奖励意见;
(三)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将评审情况及奖励意见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最后报省政府确定并公布奖励名单。
第四章 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奖项及等次拨付资金,其中,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拨付设区市财政部门,省直精品项目奖励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所属单位,各市县精品项目奖励资金拨付所在设区市(或直管县)财政部门。
各市、县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项目所属单位。
第十三条 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文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奖励或补助文化产业项目发展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