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1〕2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管重点文化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省文化产业实力,规范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09]21号)、《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奖励上年度文化产业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设区市政府和文化产业类精品项目。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评审、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择优增效、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当年未安排使用资金结转下年度。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价指标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奖项设置
(一)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用于奖励上年度文化产业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设区市政府;
(二)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用于奖励上年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文化产业精品项目的所属单位。
第六条 奖金额度
(一)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一等奖1名,奖金200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100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