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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必修、选修与自修内容。
  (一)必修、选修内容。主要内容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必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选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必修、选修内容由省执业药师协会提出科目计划,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自修内容。自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定的学历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内容。
  第九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共知识培训,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倡导以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方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四章 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按照“谁培训、谁登记”原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取的学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确认。《登记证书》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本人保存。
  第十三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须修满必修学分5学分,选修学分5学分,三年自修学分累计不得少于15学分。自修学分授予办法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作为本人职称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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