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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人〔2006〕9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省政府令第15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评审等方式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此类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第五条 省执业药师协会受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当地人事部门,根据省执业药师协会制定的教育计划,会同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施教机构共同开展本辖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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