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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关于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关于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权〔2005〕10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补登工作,加大补登工作力度,现就房屋权属补登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补登范围的认定。凡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项目,均可申请补办登记。交付使用的认定标准,以购房合同记载的房屋交付日期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为准。
  二、公告期间异议的受理。对已进行补登公告的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异议人应为公告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异议提出人须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三、补登房屋坐落问题。申请补登房屋公告,应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载明的地址为准;地址不明确的,以申请补登房屋的实际地址进行公告。一个小区有多个地址的,以小区现地名为准登记发证,户室号以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四、存量房屋转让的补登问题。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存量房屋转让的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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